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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甲街道**东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乙街道**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某某(已判决)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等“**系”公司。在此期间,曹某某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俞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地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2014年9月,南京**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系**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公司成立以来,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居家养老、艺术品投资项目,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上述吸收的资金均汇入**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由**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发放到期本金和利息。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01万元。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家服务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青果

检察官助理:任树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70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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