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4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现住隆尧县隆尧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地合作社)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妻子雷某某名义向三地合作社贾某某(已判决)交纳21220元后成为社长之一,开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连同自己资金一并上交至贾某某处,从中挣取上交资金一定比例的社长服务费。至案发,三地合作社账册显示共收到李某某上交资金479.275万元,返还李某某资金137.575万元,支付李某某社长服务费6.87665万元。经公安机关核实,李某某吸收9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35.24万元,返还利息和物资折合人民币31.678万元,损失人民币103.562 万元。
2019年1月3日,李某某到隆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收据、集资情况表、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审计报告;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瑞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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