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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李兵,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四川省成都市**。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兵成立**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为实际控制人。**公司设立后,与山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合作,**公司销售**公司牡丹油系列产品,**公司回购**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牡丹籽。2017年4月,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0.3元/株的价格预售牡丹苗,承诺从幼苗到成苗的3年期间内,牡丹苗价格可以达到甚至超过3元/株,集资参与人在**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平台购买牡丹苗后,购苗款通过当面刷卡或者网络支付方式进入**公司账户。牡丹苗APP上可以查看拥有的牡丹苗数量及价格,期间集资参与人可以按照公司盘面价格持有或者交易,3年后如果仍持有,则享受牡丹产籽及牡丹油利润。

2018年3月,**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作商**公司出现问题后,投资者集中兑付,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经审计,自2017年10月至案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共收取集资参与人钱款人民币172310320元。该钱款部分用于支付**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运营,部分用于兑付投资人的投资收益。2018年8月,**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出公告进行清退,从2018年8月至今共退投资款人民币9429924元;以牡丹油兑付投资人3418罐,折合人民币1709000元;李某甲代为退赃人民币2200000元。目前报案人数101人,投资金额人民币17739926元,已经清退人民币1026797.4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兵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兑付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毛某某、林某乙、苏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的陈述;3.证人正言:证人田某某、郝某某、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兵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金融部门许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兵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捌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退赃的2200000元现冻结于公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涉众金融案件资产处置专户子账户(**专案账户)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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