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4021234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尹家村三组,农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焦**,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村*组,农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于2011年1月27日注册成立渭南市临渭区**核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法人,经营范围:社员核桃种植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购销、技术指导培训、信息咨询服务。2013年9月-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焦**发展段**、刘**、周**、李*1、张**、党**、汤**、郭**等人为站干吸收群众存款,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购买化肥有优惠,采用与存款群众签订股金单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统计,现有471.4534万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股金单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71.4534万元未兑付,数额巨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毛莉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焦**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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