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9033,苗族,高中文化,建筑业人员,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镇**社区**小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挂靠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乡卫生院、中小学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2014年,李某某挂靠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泸溪县**中学教学楼工程。2014年,李某某挂靠吉首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泸溪县**镇**街道改造工程。2015年,李某某与杨某甲合伙挂靠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泸溪县**项目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工程)。2017年,李某某挂靠怀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泸溪县**中学女生宿舍维修工程。由于在进行项目投标和建设中缺乏资金,李某某本人或者委托其亲友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借款,并许以借款额2%-3%的月利息。尤其是在进行**项目建设工程投标和承建过程中,李某某向人数众多的社会上不特定人员进行了借款。
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甲协商一起竞标**项目建设工程,由于二人无工程承建资质,杨某甲遂联系唐某某一起合伙参与竞标,后唐某某又联系到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并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项目建设工程竞标,竞标之前,由于需要交纳178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李某某和杨某甲没有资金进行投入,于是二人决定从他人借款来交纳履约保证金,2015年6月8日李某某和杨某甲二人从杨某乙(杨某甲弟弟)处以月利率3%借款650万元,李某某以个人名义按月利率3%从章某某处借款350万元,再由唐某某负责出资800万元,交纳了178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建设工程,经李某某、杨某甲与唐某某三人商议,由李某某、杨某甲给予唐某某150万元的补偿金并退还唐某某投入的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唐某某退出**项目建设工程,后唐某某得到了李某某和杨某甲支付的150万补偿金,李某某和杨某甲陆续退还了唐某某交纳的8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还向唐某某支付了91万的履约保证金利息。唐某某退出“两所”项目后,李某某和杨某甲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泸溪县**项目整合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工程由李某某、杨某甲实际承建,由于李某某、杨某甲前期没有资金垫付工程建设款,于是李某某又以自己个人名义以承建**项目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借款额2%-3%的月利息,向人数众多的社会上不特定人员进行借款。
截止目前,已查明李某某向60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共计人民币39666000元,其中李某某和杨某甲共同从杨某乙处借款本金12710000元,李某某个人向其他60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26956000元。借款主要被李某某用于工程项目投标及建设,支付借款本息等开支,至案发,李某某大量借款无法偿还。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主动到泸溪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31日泸溪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同日11时许,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泸溪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李某某及时到案,并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证明、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拨付工程款统计表、退押金统计表、代付民工工资统计表,垫付民工工资统计表、项目情况介绍、借条、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财产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唐某某、向某某、杨某乙、章某某等71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金思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进行工程项目投标和建设需要资金,通过许以借款额2%-3%的月利息,非法从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借款,借款总额达人民币3966.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且造成大量借款无法偿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武
检察官助理:李云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