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小区。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农历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珙县洛表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民间“邀会”,由李某某担任“会首”。后有21人加入该会,会员按月轮流吸收资金10.5万元及部分利息。该会自2013年农历2月开始到2014年农历10月结束,共吸收资金22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 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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