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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3********,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村**乡**坊**村**组,家庭住址: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村**乡**坊**村**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期间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期限二次,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经王**(未抓获)安排,在瑞丽市注册成立了瑞丽市鑫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为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为张*(未抓获),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服务策划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

公司经营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在河南许昌市投资项目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采用公司员工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月息1.8-2%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方式》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由王**对吸收的资金统一管理支配。

经鉴定:瑞丽市鑫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12月27日,融资金额累计10,760,000.00元(人民币壹仟零柒拾陆万元整),投资人数累计47人,投资次数累计60次。已偿还这47人投资人本金累计307,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元整),已支付这47人投资人利息累计金额894,629.00元(人民币捌拾玫万肆仟陆佰贰拾玫元整),尚未归还这47人投资人本金累计10,453,000.00元(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万叁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借款投资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证据卷十三册、文书卷一册,光盘十二张;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3、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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