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汉族,大专毕业,浚县水利局职工,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河南省浚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解回新郑市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云、付某平(均已判决)等人在河南久美浩汇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河南久美浩汇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和朋友介绍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鉴定,截止2018年4月24日止,共收到43名报案人资料,申报涉及的合同金额人民币27 790 250.00元;其中,付晓平作为客户经理吸收26人,实际投资人民币8 934 294元;张云作为客户经理吸收8人,实际投资金额人民币7 472 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李某某户籍材料;
(2)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付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卷材料,张某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卷材料;
(4)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5)久美浩汇公司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会议记录、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验资报告、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信息采集表、公司年检报告书;
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晓娜
贺 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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