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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8********,汉族,本科毕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郑州市惠济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彭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次日被暂予寄押徐州市看守所至2019年4月23日,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2日,**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自2017年5月初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公园8号楼1单元设立运营中心并在此实际办公。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司先后担任风控部主管和总经理期间,在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实际控制和指使下,通过互联网推广及业务员线下介绍的方式宣传投资业务、承诺还本付息,以“投理想”P2P投资平台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直至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而案发。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管理期间,以**公司投资平台的名义共吸收社会资金28816928.55元,涉及投资人员174人,其中已返款金额13488761.81元,未兑付金额1532816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公司相关档案及材料、投资客户登记材料、公司及个人借款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孟某某、牛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卓

代理检察员:宋青松

2019年9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二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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