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2230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号。因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嫌疑,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欠黄某某货款128467.08元,黄某某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1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李某某、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塑料制品厂所有的价值128467.08元的财产,随后依法对涉案的吸塑机、冲床机、打版机等进行了查封。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涉案的吸塑机、冲床机、打版机等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非法将涉案的吸塑机、冲床机、打版机等转移到其湖北省咸宁老家。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设备案发时价值为125334.60元。被告人李某某欠黄某某货款至今仍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器设备;2.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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