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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组。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惠阳区**村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家具厂”,拖欠员工工资无力偿还。2016年2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将厂房搬到惠阳**镇**村,更名为“**家具厂”。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其所有机器、设备、原材料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25000元,至还款期限已至,被告人李某某分文未还。同年6月6日,陈某某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7月10日,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303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家具厂”内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一批,在同年7月14日现场列出查封清单,被告人李某某在查封清单上签名确认。同年7月19日,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30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40元及保全费1270元。同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镇**商业街物业管理处签订《工厂(机器设备)抵押协议书》,在被执行期间私自变卖了被惠阳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财产,查封标识损毁,致无法核实查封机器设备去向,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惠阳区**镇**村**公寓**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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