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7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张某甲与郑某某、孔某某、车某某等人存在债务问题,郑某某、孔某某、车某某等人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讨债,并约定按讨回的欠款按比例向李某某支付报酬。2016年5月18日13时许,李某某将张某甲约至东营市**会馆四楼办公室,安排张某乙(已判刑)、“鹏鹏”(在逃)、“小亮”(在逃)等人持械殴打张某甲,后张某乙在李某某的指使下,先后驾驶白色马自达CX5越野车、鲁******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由“鹏鹏”(在逃)、“小亮”(在逃)在车内挟持被害人张某甲,期间,李某某安排张某丙(张某甲之弟)与债主郑某某、孔某某等人在东营区**路与**路路口西100米处的**饭店谈判张某甲还钱事宜,以张某甲被拘禁为由,胁迫张某丙替张某甲偿还所欠郑某某、孔某某、车某某等人的债务,后谈判未果。李某某、张某乙、“鹏鹏”、“小亮”于2016年5月19日上午11时许将张某甲放回。经鉴定,张某甲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妨害公务罪
2017年12月15日8时许,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王某某、胡某某及辅警张某丁、唐某某、张某戊赶赴垦利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组织抓捕,胡某某对坐在白色无牌宝马车驾驶室内李某某表明身份并控制李某某左手准备将李某某带至车下时,李某某挣脱并关上车窗,倒车后撞至防止李某某逃跑而放置于白色无牌宝马车后方的吉利牌越野车,随即李某某加速向前行驶,撞倒民警胡某某后,胡某某被拖行进而撞至停放于前方的辽******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上,胡某某受伤。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李某某停放车辆附近,有居民家中举办婚礼,现场人员密集、车辆众多,李某某为逃离现场,强行冲撞前方停放的车辆及人群,导致附近人群四处躲避,其中撞击鲁******宝马750轿车、鲁******宝马730轿车、辽******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时风牌电动车GD04C车,造成上述车辆损坏,经鉴定,损坏车辆的损失总价值为90418元,撞击小区11号楼北侧公路南侧路沿石,最后撞至19号楼东侧墙上,李某某因车辆无法继续行驶,下车逃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晴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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