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城区**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5月2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4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初,在高某某(另处)、崔某某(另处)等人开设的赌场内站岗望风,领取固定工资,场次达150余场,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辨认笔录。
二、非法拘禁
2016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崔某某(另案处理)为索要赌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朱某甲带至本市相城区水韵时尚快捷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朱某甲归还欠款。至9月2日凌晨6时许,崔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前往上述宾馆看管朱某甲,至当日晚21时30分左右,崔某某又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上述宾馆看管朱某甲。次日早晨,朱某甲借机发消息给前妻孔某某求助,后孔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于9月3日10时26分到达上述宾馆,将朱某甲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住宿登记信息等;
2.证人崔某某、张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垒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