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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社区**巷**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1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07年3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非法拘禁于2010年1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7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20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1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不予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的一天下午,为向被害人杜某某讨要赌债,纠集苏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杜某某看守在江阴市**镇**路**号**大酒店房间内,期间采用门外看管,贴身跟随的方式进行逼债,直至第四天下午被害人杜某某还款人民币20000元后,才允许被害人离开。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限制被害人杜某某人身自由共计70余小时。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开设赌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分别与陆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桥**巷排涝闸站里铁船上、无锡市滨湖区**镇**山庄北侧500米的山腰上,开设“牛牛”赌局共计18余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08000余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陆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5月份,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桥**巷排涝闸站大河船上,由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负责纠集赌客,陆某某负责纠集赌客、安排他人接送赌客、望风、抽庄风,开设“牛牛”赌局6场,抽头获利人民币42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和薄某某、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6、7月份,在无锡市滨湖区**镇**山庄北侧500米山腰上,由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负责纠集赌客,薄某某负责组织惠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场地、望风、接送赌客,开设“牛牛” 赌局6场,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3.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乙、王某某、薄某某等人于2019年3、4月份,在无锡市**区**镇**山庄北侧500米山腰上,由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乙、王某某负责联系赌客,薄某某负责组织他人提供赌博场地、望风、接送赌客,开设“牛牛”赌局6场,抽头获利人民币36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陈某乙、薄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讨要赌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24小时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拘禁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平

检察官助理:顾月月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人民币31000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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