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30921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乡**村**号,捕前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县**乡**村**号,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J*****号牌越野车从呼和浩特市来到东乌旗**镇找王某某,2020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乌旗**宾馆,要求被害人与其一起吃饭,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及手机抢走,并驾车尾随其到东乌旗**医院西侧后将被害人强行拽入车内驶离**镇,途中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卡拔掉。在西乌旗北侧加油站,王某某下车欲逃跑,被李某某发现后强行将其拽入车内驶向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方向,途中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的鞋脱下后扔出车外,途中被害人王某某用损坏的行车记录仪碎玻璃将手腕割伤要求李某某放其回家,遭到李某某拒绝。 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辆继续行驶,直至2020年6月29日上午9时许,在太仆寺旗**公安检查站被太仆寺旗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检察官助理:朝雒门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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