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金传盛公司为据点,在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人员发放高利贷攫取暴利,其中以李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为组织者,负责对外发放高利贷款并安排欠款催收具体事宜,程某某(股东、已判决))、崔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负责索要欠款的具体事宜,同时程某某、崔某某为骨干成员,郑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形成了较为固定且层次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为金传盛投资有限公司催债过程中,李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充当幕后决策和领导职能,程某某(已判决)、崔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威胁、恐吓、堵锁眼、喷漆、跟随、滋扰、乱弹烟灰、小便不冲等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威慑和心理控制进而向借款人讨要债务,其采用的软暴力行为严重干扰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致使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后不敢报案,有的被害人家属害怕这些人,惧怕该伙淫威不得不变卖房产来偿还贷款公司借款及高额利息,王某甲作为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
1、2014年夏天,被害人张某乙以其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室房产作抵押,为其朋友李某乙作担保,从石家庄市金传盛贷款公司借款40万元,每月利息4分,贷款到期后,李某乙未偿还贷款。2015年6月份至8月份同案犯李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为索要欠款,领导、指示同案犯崔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多次到张某乙家采用辱骂、恐吓威胁、更换门锁、往大门及窗上喷漆、搬家、随意吐痰、扔烟头大便不冲水等方式对张某乙及其家人进行有组织的滋扰,该集团成员的行为对被害人张某乙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使被害人张某乙产生轻生念头。后张某乙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偿还金传盛公司26万元,金传盛公司才停止滋扰行为。
2.2014年8月份,王某丙从李某丙手中借款300万元(其中包括李某甲的50万元),2015年5、6月份借款期限到期后无力偿还,李某丙找到李某甲(另案处理)帮其索要欠款,后李某甲纠集同案犯崔某某(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多次到邢台市清河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组织的采用恐吓、威胁、尾随(走到哪跟到哪)、在王某丙办公室乱扔烟头、垃圾等方式骚扰王某丙正常办公秩序,同时该集团成员有组织的到王某丙父亲住处对王某丙家人施压并在家门口守候以这种方式逼迫王某丙偿还借款,王某丙及其家人被逼无奈将公司两辆汽车让李某甲和崔某某等人开走。
3.2015年1月23日至2月27日间,被害人郭某某因债务纠纷被李某甲(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在金传盛投资有限公司、新华路天元商务酒店、电大街废品收购站等地非法拘禁二十余天,期间程某某(已判决)、崔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王某甲轮流看管被害人郭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中王某甲在新华路天元商务酒店看管郭某某四天。
另查明:王某甲实施了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下违法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贾某某到金传盛公司同李某甲、张某甲协商还款事宜时,用手在贾某某头上打了两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
证人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乙、贾某某、王某丙、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同案犯李某甲、张某甲、崔某某、程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
5辨认笔录
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和同案犯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程某某、崔某某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证人解某某对被告人和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张某乙位于鹿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窗户被喷漆照片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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