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1月初,孙某甲(已判决)为向孙某乙索要赌债,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和曾某某、孙某丙(均已判决)驾车前往上海市,利用“陌陌”聊天软件将孙某乙骗至松江区一马路处后,被告人李某某和孙某甲、曾某某、孙某丙欲将孙某乙带至车上,因孙某乙反抗并欲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和孙某丙遂殴打孙某乙,孙某甲抢下孙某乙手机并掰坏。后被告人李某某和孙某甲等人强行将孙某乙带上车予以控制,逼迫其通知家人筹钱还款,并要将孙某乙带回盛桥,其间,孙某丙打孙某乙脸部一掌,孙某乙还击孙某丙一拳,曾某某拉住孙某乙右手,孙某丙又拳击孙某乙身体两拳。在孙某乙被迫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000元和现金给付人民币1000元给孙某甲后,孙某甲等人将孙某乙送至其亲戚住处小区让其离开。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孙某甲、孙某丙、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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