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9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7********,彝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路**巷**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5日,被害人李甲在景洪市**庄西搞工程建设时因工程款问题,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还清,月利息八分(被害人李某某实际拿到手上的是27万6千元),之后由于工程款未收到,被害人李某某未及时还款,借款利息随着时间“利滚利”逐渐增多,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被告人李某甲还款564721元,但被告人李某甲认为双方债权债务仍然未解除。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约被害人李某某到景洪市景兰国际“美美咖啡屋”谈还钱的事情,最后在无法谈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徐某某、吴某某等人跟着被害人李某某,一直到其找到钱为止,到了晚上,被告人徐福海、吴都将被害人李某某带到景洪市景兰某足浴休息,不允许其回家,并威胁如何要回家两人就跟随其回家,直到第二天被害人李某某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后才将其放回家。
被告人李某甲强迫被害人签订2015年8月10日李某某借到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李某甲强迫被害人签订2015年10月26日李某某以10万元价格将云******车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卖给徐某某的车辆转让协议。
李某甲于2018年9月26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决车辆转让协议有效,以10万元借款冲抵购车款。欲图占有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核查、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李某甲银行转账凭证、账户流水、报警记录、罗某某笔录、车辆买卖合同、借条、授权书、借条、公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信息、贷款结算通知书、景洪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诉讼材料、徐某某、李某某(勐腊)诉李某甲(玉溪)、罗某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证人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唐某某、岩某甲、岩某乙、依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身检查笔录、被害人人像辨认笔录、被告人人像辨认笔录、证人人像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及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领条;6.电子数据检验决定书、被害人李某某与证人徐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滋扰、威胁、贴身跟随方式强迫他人签订借条,虚增债务,并通过虚假诉讼欲图获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