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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未检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02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住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天津天狮”非法传销人员约40人从浙江武义转移至黄山市屯溪区,租用房屋,建立了5个新的窝点,组成由梁某某(另处理)、周某甲(另处理)为B级经理,周某乙(已判决)为大C级别,朱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决)等为小C级别,其他参加人员为E级别的非法传销组织。

该组织从高到低为A、B、C、D、E5个级别,新人加入至少购买一份2800元的虚拟产品,并采取“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获取一定提成。该组织采取以“家”的模式进行管理,由其中C级别成员担任“家长”。组织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同学、亲戚、朋友骗至屯溪,带入传销窝点,以充电为由骗走手机,限制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并采取跟踪贴靠、威胁、恐吓等手段共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以陪被害人聊天、逛街、带去听课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洗脑,最终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购买虚拟产品,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屯溪区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为E级别成员。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逯某甲(17岁)被韩某某(已判决)以开纹身店为由骗至屯溪。逯某甲到达屯溪后,经小C级别成员朱某某(已判决)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和韩某某将逯某甲带至屯溪区三三二地质队对面建行后面楼上的出租房内。后传销组织大C级负责人周某乙(已判决)指使朱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他成员采取限制自由出入、限制通讯自由、24小时不离身看守、恐吓等方式非法限制逯某甲人身自由,并通过上课洗脑等手段迫使逯某甲交了2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后李某某被安排至其他传销窝点。4月8日17时许,逯某甲在永辉超市附近被交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逯某乙、韩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朱某某、韩某某、龚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受他人指使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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