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前妻辛某某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怀疑辛某某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便冒充辛某某身份用其微信号与网友赵某某聊天,从而确定赵某某和辛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在微信中约赵某某到其家中。2019年8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看到赵某某驾车行至其家附近便同其朋友李某乙、李某丙躲出家中,让辛某某将赵某某带至家中屋内,并将赵某某上衣脱下,后被告人李某甲持锄地的勺子和李某甲、李某丙进入屋内,被告人李某甲先让李某丙给赵某某录制视频,后其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并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让赵某某叫家人来解决此事。期间双方提出私了,赵某某给其朋友田某某打电话借钱、偷发信息和位置,让其报警,后田某某电话报警。当日7时许曲阳县公安局东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赵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