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因犯强奸罪,2009年5月21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19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约被告人李某某去吃饭,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开车来到罗某某等人所在的辽阳县首山镇二小对面盛鑫房产,当时罗某某、王某某,受害人顾某某在场,罗某某开始向顾某某要账,但顾某某一直没筹到钱,罗某某便打了顾某某几个耳光,被告人李某某也用语言逼顾某某还钱,23时许顾某某趁机逃离盛鑫房产,随后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出去追赶顾某某,二人追上后顾某某对其实施殴打,随后罗某某赶来见顾某某无法还钱便让各自离开。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人员档案、辽阳县仁济医院门诊病历、情况说明、借条、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乙、邹某某、罗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索要债务,使用暴力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宪继
检察员:康东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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