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04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梅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梅列公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陈某甲先后将51万元借到陈某乙(陈某甲二姐)公司,从中赚取利息。近期,李某某得知陈某乙的公司经营不善,其当心陈某甲借给陈某乙公司的钱拿不回来。李某某认为其妻陈某甲之所以将家中多年的积蓄借给陈某乙公司,原因是陈某乙背着其鼓动陈某甲将其家中的积蓄借出去,每笔钱也是通过陈某乙借到公司的,李某某因此想找陈某乙把其妻子借出去的钱要回来。
2019年11月27日中午,李某某偶然间听说陈某乙公司开设在梅列区**新村的**羊奶店已经关门了,之后李某某自己跑到**羊奶店查看情况,看到羊奶店没有开门,李某某猜想陈某乙的公司应该是已经倒闭了。李某某立即打电话给陈某乙询问情况,陈某乙说告诉李某某公司没有倒闭,只是目前经营比较困难,叫李某某不要太当心。李某某跟陈某乙通完电话后,仍然当心陈某甲借给陈某乙公司的钱拿不回来,下午也没有心思上班,于是到其干活的工地把工具收拾好回家中。2019年11月27日下午,李某某在家中再次问其妻子陈某甲总共借了多少钱给陈某乙公司,陈某甲拿出她与陈某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给李某某看,李某某看到合同中借款金额有51万元,想着陈某乙公司在**小区开的羊奶店关门了,陈某乙公司肯定倒闭了,其妻子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了,这些钱都是他多年积累的辛苦钱,于是独自在家喝闷酒。
2019年11月27日18时许,李某某想到陈某乙背着自己鼓动陈某甲把家中积蓄借出去,陈某乙公司开的羊奶店又关门了,借出去的钱应该是要不回来了,所以非常生气,对正在吃饭的儿女说:“我们家明天不煮饭了,你们都到二姨家吃饭”(二姨指陈某乙),陈某甲看到李某某很生气,也讲了句气话:“你不会拿把刀去把她杀了”,这话让李某某更愤怒,跑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后,走出门独自前往陈某乙家,途中将菜刀插到背后的裤腰带中。李某某到了陈某乙的家门口(梅列区**新村**幢**室),用力敲门并踹了门一脚后,陈某乙媳妇打开房门,李某某走进房内,陈某乙看到李某某问他想要干嘛,李某某没有搭理陈某乙,直接将站在客厅餐桌旁的陈某乙孙子魏某甲抱起走出房门,陈某乙和其儿媳未追出。李某某将魏某甲带至家的途中,将其带着的菜刀拿给魏某甲看,跟魏某甲说:“我如果要杀你全家我早杀了,我只是想要你奶奶还钱”,之后牵着魏某甲的手回家。
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李某某把魏某甲带至家中(梅列区**新村**幢**室)靠南侧卧室内,将卧室门反锁,把菜刀放在卧室外的阳台水池边。陈某乙把李某某带走魏某甲的事情告诉魏某甲父亲魏某乙,魏某乙打电话报警。李某某在卧室里打电话给陈某乙,威胁陈某乙若不将陈某甲借出去的钱还给他,他就要将魏某甲从阳台丢下去。随后警察到现场与陈某甲等人一同劝说李某某,李某某不仅没有听大家的劝,反而情绪更加激动,将魏某甲从卧室抱到阳台,并打开微信视频与陈某乙通话,再次威胁陈某乙若不还钱,他就要将魏某甲从楼上丢下去,之后李某某将魏某甲抱出阳台护栏外,使魏某甲双脚凌空。民警得知该情况后,将卧室门踹开,冲到阳台将魏某甲从阳台护栏外抱起,并将李某某控制。民警在解救魏某甲时,李某某未阻拦民警,没有跟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或推搡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4、扣押的手机,相关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材料;5、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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