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镇**村**号,现住邵阳市双清区**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2日被网友骗入江西**传销组织,后于2019年5月10日左右被转移到长沙,2019年8月20日左右将其转移到邵阳,由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系邵阳的传销组织管家)看管,在此期间,朱某某被骗9200元钱,并且一直被限制在新华路一出租房内。2019年9月28日楼下群众听见上面出租屋内有人喊救命而报警,在民警出警途中,朱某某在厕所内被李某某踹了两脚,后李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及方位图;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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