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席某某自2019年l0月30日10时许被带到位于惠州市仲恺区**路**号**楼的天津天狮传销窝点后,就被该传销窝点的管家李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席某某要外出或者打电话都由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窝点内其他成员跟随,防止席某某自杀或者逃离。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害人席某某交钱购买产品并加入该传销组织,席某某拒绝后,李某某先后两次掌掴席某某,拉住席某某头部往墙上撞。直至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该传销窝点的梁某某趁机找到电话报警求救,公安民警接报后随即在该传销窝点将席某某等人解救,并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