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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东区玉滘镇。无前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许,谢某甲(已判决)在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以“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赌博,谢某甲因怀疑有人在二粒骰子上作弊骗取他的钱,遂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现场查看二粒骰子是否被作弊,当李某某确认谢某甲在设赌期间的二粒骰子被人利用药水进行作弊后,谢某甲等人遂强行将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三人从**公司员工宿舍带至**公司门口,谢某甲、李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强行推上一辆号牌为粤V****0的轿车后座,接着由谢某乙(已判决)驾车,谢某甲坐在副驾驶座,李某甲(已判决)手持铁锤坐在该车后座看着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三人,谢某甲等人将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带到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金属生态城一山脚下偏僻小路,因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均承认利用药水在二粒骰子上作弊,谢某甲听后持水管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陈某甲、陈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并要求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每人拿出2.5万元对其进行赔偿。接着谢某甲等人又将陈某甲等三人带至揭东区**银星广场。至隔天凌晨3时左右,王某某在**银星广场由朋友带回。谢某甲将陈某甲载回**公司,将陈某乙带至揭东区玉滘镇饶美村公路边并让陈某乙下车,后陈某乙被其儿子陈某丙接回家。

2020年5月13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江绵绵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碟片2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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