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黄某某、陈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洄龙湖邸42幢二楼创嘉棋牌室包厢内,以“13道”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后黄某某、陈某某怀疑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二人在赌博活动中采用“出千”方式使诈,遂合谋向方某某、胡某某索回输掉的赌资。
同年3月14日,陈建春联系赵某某(已起诉)帮助索取赌资,赵某某纠集张某某(已起诉)、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帮助。当日19时30分许,黄某某、陈某某以赌博为名在创嘉棋牌室216包厢约见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后在包厢内伙同赵某某、张某某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方某某、胡某某控制,向方某某、胡某某二人索要赌资。期间,赵某某使用铁棍、拳头等殴打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
尔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强行带上汽车,后带至余杭区天河路附近某村庄村口。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村庄口的车上继续向被害人方某某、胡某某索要赌资,索得71000元后于21时30分左右将二人放行。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此 页 无 正 文)
检 察 员:吴冠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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