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5********,壮族,高中文化,务农,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裸照和口头威胁的方式强行将钟某某从广东东莞市塘厦镇带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尖山村其家中,不准钟某某离开。7月5日22时许,李某某逼迫钟某某发朋友圈证明两人在一起,钟某某将朋友圈设置了权限,不让其老公和朋友看见,李某某发现后以钟某某骗他为由殴打钟某某,在殴打钟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的爷爷李明发过来劝阻,但制止不了李某某,后李某某骑摩托车强行将钟某某带到村里路口,又对钟某某拳打脚踢,打完后又将钟某某带至其爷爷李明发家中,为惩罚钟某某,就要钟某某跪下,后又带至李某某家二楼卧室殴打钟某某,导致钟某某身上多处受伤。7月10日早上,李某某的父母从外地回到家中,钟某某告诉李某某的父亲李吉元想离开李某某,李某某听后认为钟某某想离开他,又对钟某某拳打脚踢,李吉元在旁边劝阻,但制止不了,只有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民警接警到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带回所里调查。经鉴定,钟某某全身多处挫伤、左侧第9后肋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明发、陈春英等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殴打胁迫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