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弹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胡某某(已判刑)共同经营的,位于荆州区**镇**路**号的**副食店中查获疑似气枪铅弹1926发。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检材中1865发认定为气枪弹。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气枪铅弹(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全洪
检察官助理:彭青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镇**路**号,联系方式1894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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