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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0年1月27日,公安民警在弥勒市**镇**村委**村被告人李某某家,查获并扣押李某某持有的一支射钉枪。经鉴定:查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0月2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行至弥勒市**路三七交易市场岔口路段时,摩托车倒地后与高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89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共20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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