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窝藏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 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周某甲小卖部处,因打牌问题和周某乙发生争执被在场群众劝阻后,李某某回到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家中老房子处取出其私藏的一支双管猎枪,再次到周某甲小卖部,用该枪支指着周某乙进行威胁,周某乙和在场群众共同制止并夺下李某某所持有的枪支。后李某某被民警抓获,缴获双管猎枪一支、猎枪子弹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 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等;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