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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63********,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资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获得枪支一支,后将该枪支藏于其位于资溪县**乡**村**组的家中。2019年8月20日,李某某携带该枪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二、非法狩猎罪

2019年7月,资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区猎期的通告》,明确资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同年8月20日23时左右,李某某携带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作业灯等工具,前往资溪县石峡乡茶园山村王干小组狩猎,途经**坊村小组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发现,李某某主动交代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非法狩猎犯罪中,罪行未被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施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一人犯二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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