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吴川市塘缀镇曲江水库附近养殖家禽场附近的垃圾场处发现自制火药枪一支、火药一瓶、铁珠一瓶。李某某便将火药枪等带回其居住的养殖场,并存放至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它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水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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