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9年8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上购买一把射钉器用于装修。因射钉器使用起来不方便,被告人李某某在工地找到一根钢管,并网购“套管固定器”、300发空爆弹和射钉弹,将射钉器改装成枪型物,并在滑槽旁边开了一个缺口,以增加威力,然后将该枪型物藏匿于浏阳市**镇其家中卧室的床铺底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所持有的枪型物为射钉枪改制枪支,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其家调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枪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照片、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网购记录、延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便函、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婧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8719****);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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