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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5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一个嵩明的老倌手里买了一支射钉枪,并将该枪存放于自己位于会泽县**乡**村委会**村**号的家中。2019年09月03日,因群众匿名举报,会泽县田坝派出所民警到李某某家中查获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李某某联系电话1592494****)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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