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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14时20分,双柏县公安局大麦地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双柏县大麦地镇光明村委会芭蕉箐村村民李某某非法持有射钉枪,请大麦地派出所调查处理。”接到举报后,民警于当日找到李某某调查核实,李某某称其未持有或者储存枪支,经民警依法进行搜查,在双柏县大麦地镇光明村委会芭蕉箐村“朵别代拉”(彝语音译地名)处的李某某家烤房内查获疑似枪支二支,李某某供述称二支疑似枪支均为其持有。经聘请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二支疑似枪支进行鉴定,二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第二次传唤讯问李某某,李某某供述称公安机关在其家烤房内搜查查获的二支枪支中,只有一支枪支为其所持有,另一支枪支为同村村民李某金持有(另案处理)。经李某某辨认,李某某确认民警2019年6月28日在双柏县大麦地镇光明村委会芭蕉箐村“朵别代拉”(彝语音译地名)处烤房内搜查查获的二支疑似枪支中,特征为“木制枪托,全长163cm,枪身一侧印制有‘英雄307’字样,一侧印制有‘百能达’字样”的枪支为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涉案的枪支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健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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