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1********,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9月1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2月14日被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四次在"拼**"APP上购买了握把、手柄、枪托和击针,并用板手将上述物品与事先准备的射钉器等配件组装成一只射钉枪,藏匿于墨江县**镇**村**组家中。2020年8月19日,墨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到从李某某家中将该射钉枪查获,同时查获射钉弹45颗,钢珠、铁砂870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射钉弹等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刀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照片,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08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射钉枪1支、射钉弹45发、379握把螺丝2颗、六角扳手1把、手机1部、钢珠、铁砂87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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