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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及居住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存放于自己家中,至2020年1月15日被查获。该枪支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存放于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东兴区平坦镇利子村7组363号,联系电话:19882129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区评估调查资料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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