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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1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阆中市购买一支气枪放置于家中。2019年2 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无缝钢管等器材,制造简易气枪一支放置于家中。经鉴定,李某某所持有的二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均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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