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下火药枪4支,李某某明知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个人非法持有枪支,仍以留念和打猎为由,将4支火药枪藏匿于家中不上缴公安机关。期间对部分枪支进行保养、维护,并多次使用上山打猎,直至2019年12月30日,经他人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上述枪支查获。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20-16-1、HJ-2020-16-2、HJ-2020-16-3、HJ-2020-16-4的4支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火药枪及黑火药、钢珠、药葫芦等枪支用品;2.受案登记表,涉案财物入库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9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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