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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多年前从他人处获得三支鸟铳,又购买了一些黑火药、钢珠用于打猎,后将鸟铳一直存放于家中。2019年12月2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此三支鸟铳,并将李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此三支鸟铳中一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另外二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缴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7385****。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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