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楚),李某某向贺某某借了一支射钉枪拿回家玩,并将此射钉枪一直存放在家里。后被西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3月14日,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射钉枪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01745****;
2.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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