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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自家田的稻鱼经常被野猫偷吃,便持其过世爷爷留下的火药枪到田里打野猫,后在回家的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具有枪支属性,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药枪,黑火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3.扬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蒋竹英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自制长管火药枪壹支,黑火药壹个;

2.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3073****;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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