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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去世后,李某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猎枪1支,枪号为8405598。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持枪证,就将此枪藏于富裕县**号楼**单元**室家中,于2020年8月7日被查获收缴。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持有的疑似猎枪1支,枪号为8405598,该枪支为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在富裕县**号楼**单元**室家中被富裕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富裕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艳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在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公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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