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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国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河江省**县**乡**村,案发前住马关县****村委会**村小组**香蕉基地工棚内。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马关县公安局民警在马关县****村委会**村小组**香蕉基地工棚内查获射钉枪一支。经查,该枪支系李某某从越南携带进入我国境并存放于其居住的工棚内。经鉴定,该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3.随案移送光碟2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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