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天,被告人李某某以230元的价格向一名云南文山男子(身份不详)购买了1支安装枪管的射钉枪、1根枪管和2颗子弹,然后其将该射钉枪存放于家中。2020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弥勒市公安局民警在其位于弥勒市**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卧室内查获该枪支和枪管。经鉴定:被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民用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电话:1876071****;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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