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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昆明市盘龙区**厂内查获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一支约长0.91M改造射钉枪、一支约长1.22M气枪。经鉴定,长0.91M改造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长1.22M气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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