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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丹棱县**镇**村**组的住宅内搜查出1支疑似枪支,李某某使用该枪支打鸟。经鉴定,在李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在送检状态下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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