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5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龙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了解家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的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同日,该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家进行检查,查获疑似火药枪两支以及用于火药枪使用的火药、铁砂子、引药等,据被告人李某某供称涉案两支枪支分别系周某某(已去世)送的,和自己花20元钱从一个姓张男子购买的。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同时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林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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