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7月3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9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买了一支型号为鑫盛-668B的射钉枪,后又从网上购买一根无缝钢管,自己在网上学习给射钉枪加装了枪管,改装成一支用火药发射钢珠枪支,想打野鸡用。但试射后枪不准就闲置了,后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该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谦
2020年9月10日
附:
1、案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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