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保定市竞秀区**街**区**-**-**,住保定市竞秀区**街**小区**-**。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7时许,李某某携带一把疑似手枪进入**医院门诊,民警接报警出警后将李某某携带疑似手枪扣押。后民警对李某某在保定市**生活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五支疑似枪支,疑似子弹358发。其中疑似手枪一支、疑似长枪四支,疑似手枪子弹104发,疑似步枪子弹33发,疑似铅弹221发,民警对以上被发现的枪弹当场予以扣押。
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枪为气枪,从李某某家中发现的五支疑似枪支中,三支是气枪,一支仿真枪,一支不属于枪支。8发疑似子弹认定为79式步枪弹,3发疑似子弹其中2发认定为国产式53式步机枪弹,1发不能认定为枪支弹药,10发疑似子弹认定为国产87式步枪弹,29发疑似子弹其中4发认定为国产制式51式手枪弹,其他25发不能认定为枪支弹药,7发疑似子弹不能认定为枪支弹药,68发疑似子弹中随机抽取的10发其中9发能够被正常击发,1发不能被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张某某、平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鉴定文书,证据保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立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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